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其本人:(一)不具备业主身份的;(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