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以及其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