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软件等电子数据形式以及其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