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前,筹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并存入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筹备经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