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推动现代化省级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与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然变化情况,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