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相衔接,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效率,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实行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