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基础测绘成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