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十三条有效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档案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不得损毁、散失、转让,并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异地备份存放场所的建设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