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档案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不得损毁、散失、转让,并对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异地备份存放场所的建设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