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十二条有效测绘成果资料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汇交。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收到测绘成果资料后,应当出具汇交凭证,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和移交工作。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