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