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