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