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布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并符合财政补贴政策的,应当给予财政补贴。引进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