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