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的名单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监督管理的权限,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能耗运行监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