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三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管理事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行业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