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实行牲畜舍饲圈养。

在实行轮牧的范围和时间内,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省、设区的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