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章 草原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本省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水土流失严重、退耕还草地以及生态脆弱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草原生态恢复和草原再生的需要,可以划定草原休牧区、轮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