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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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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六章 草原保护

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开垦草原。对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对水土流失严重,已造成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的已垦草原,应当限期退耕还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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