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种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草种不得进行生产和经营。草种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草种的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