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种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草种质量抽检。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