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种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采集或者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挖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