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章 草种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扶持草种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繁育、选育、引进、推广适合本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