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加强饲草饲料基地、草原围栏、飞播草场、饮水和灌溉设施等建设,逐步形成草原畜牧业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