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监测网,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和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