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章 草原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征求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