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征求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