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