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还应对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