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