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