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