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