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效,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