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