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接受并即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制定本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