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
缺陷责任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施工单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