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纠正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