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