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