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