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