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