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