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