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拟订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政府各相关部门落实立法规划、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始任期之日起半年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专项立法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