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项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项目;

(四)向社会公开征集的项目;

(五)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清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发现的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六)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一般应当附立法项目建议稿。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说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