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年度立法计划分为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案人应当做好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在年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调研项目,负责调研的单位应当完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论证以及起草工作,并在年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未能按期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