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等方面提出的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