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