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二条有效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