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规定自治州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